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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日报应用好民法协调社会关系的技术专题深思1

时间:2018-07-16 18:18:13

人民日报:应用好民法协调社会关系的技术(专题深思)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加强市场法律制度建设,编纂民法典”。这使得民法典编纂再次成为学界和社会关注的焦点。当前,在我国民事立法已相对较为完备的背景下,怎样认识民法典的价值,依据什么样的理念编纂民法典,直接关系到民法典编纂的质量。

追溯世界范围民法法典化的历史,可以发现民法典具有多种不同层面的价值,宏观上比如维护法治统一、弘扬私法自治理念、对分散的民事法律进行系统化汇编等,微观上比如对社会中相互冲突的利益目标进行权衡协调等。因此,民法适应日新月异的社会实践,在很多时候会超出法律规范形式的限制。在司法实践中,许多*确认,在民事诉讼中如果出现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法官可以提出相应判决根据;或者即便法有明文,如果适用于个案会导致明显不公平的结果,法官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拒绝适用。这样,就使得法律的确定性与正确适用之间存在一定的紧张关系。民法典的重要价值在于,它本身规定了协调上述紧张关系的技术,并随着这种技术的应用推进民法在实践中发展。

很长时间以来,民法学界把民事权利理解为一种主客体作用关系引起癫痫病的主要病因,并依据权利客体性质来处理权利义务关系,权利的效力内容被认为是由客体的自然属性所事先规定的。比如,人们认为物权是一种具有支配力量的权利,是因为物权客体是无生命的物,人们可以控制这些物。相反,由于债权的客体是人的行为,为了防止出现对债务人人身的支配,债权便只具有请求的力量。推而广之,当事人可以获得怎样的法律救济,由权利类型所决定,并很终归因于权利客体的自然属性。基于对权利这样的理解,要实现从债权人到物权人身份的转变,关键在于建立起对物的主客体关系。这种关系的建立很终被归结为一种特别的形式要求,如动产的交付、不动产的登记等等。如果不具备这种形式,在交付或登记之前,权利主体在法律关系中始终只能以债权人身份出现。

将当事人的法律地位系于客体的自然属性,这种制度安排有一定道理,有利于维护物权关系稳定,但在很大程度上忽略了社会经济、文化、道德等因素对法律的影响,使得对权利的法律处置过多依赖权利客体性质。以土地承包经营权为例,《物权法》生效以后,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性质上由合同债权转变为一项物权。这一权利类型转变显然并非因为客体发生变化,而是立法者出于加强承包人法律保护的考成年人癫痫虑改变了立法选择。这一改变意味着,法律怎样处置权利,首先取决于要为当事人提供什么样的权利保护,进而才能确定其权利类型归属。

民事权利对客体自然属性的依赖,对社会经济生活有一定负面影响。比如,债权虽被看作是一项财产权,但债权人对债权的持有却不能得到法律上的说明,进而有可能得不到有效保护。物权法定功能只是基于社会收益成本考量,确定适于被当做物权来交易的“商品目录&rdqu九江癫痫医院哪家好o;,它无法对排斥竞争、强制交易这一类行为进行规范,有可能造成不公平交易。一次突变型的权利移转方式与交易过程,往往让出让人一方有较大违约自由,并使得恶意竞争者受不到应有约束。

20世纪中叶以来,民法编纂范式在世界范围内发生了很多改变,在民事法律问题的解决方面加入了道德文化的考虑,并使其更加适应社会实践需要。在此背景下,我国民事立法与司法也出现了一些变化,比如物权法加入了登记对抗主义的规定。很高人民法院颁布的一系列司法解释中,也有限地赋予合同当事人以相应保护。以民法典的编纂为契机,构建一种符合当代民法范式要求的民事法律关系理论正当其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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