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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消息宜宾提高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时间:2018-06-24 00:29:06

网络配图

宜宾新闻网12月9日讯(记者 刘佳)12月8日,记者从市政府办获悉,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宜宾正式提高全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自2017年7月甘肃很新癫痫治疗方法1特困人员集中供养基本生活标准提高至780元/人&mid石家庄癫痫病医院哪家好dot;月,分散治疗癫痫病联合用药方法组合供养基本生活标准提高至680元/人·月;农村特困人员集中供养基本生活标准提高至650元/人·月,分散供养基本生活标准提高至550元/人·月。

自2017年12月1日起,提高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为500元/人·月,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为300元/人·月,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为100元/人·月。

市政府要求,对于提高全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的相关工作,各县(区)政府和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确保提标任务全面完成;加强衔接,抓紧落实提标保障资金;强化监督,全面落实特困供养政策;注重宣传,做好供养政策解释工作。全社会要齐心协力,形成共同关心、帮助困难群众的良好氛围。

延伸阅读:

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一)无劳动能力;

(二)无生活来源;

(三)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无劳动能力:

(一)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二)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三)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肢体残疾人;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收入总和低于当地很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应当认定为《特困人员认定办法》所称的无生活来源。“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等各类收入,不包括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中的基础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高龄津贴等社会福利补贴。

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认定标准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制定,并报同级地方人民政府同意。

法定义务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特困人员认定办法》所称的无履行义务能力:

(一)具备特困人员条件的;

(二)60周岁以上或者重度残疾的很低生活保障对象,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

癫痫病人的寿命有多久三)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和孤儿认定条件的,应当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不再认定为特困人员。

(延伸阅读来源 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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